五、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市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单位改制方案由委托监管单位和市国资委共同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审批。
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单位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方案,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国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审批。
八、区、县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改制,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程序。
九、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不得批准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
十、国有企业改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法律顾问参加该项执业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十二、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必须在改制方案中明确改制企业资产的范围。财务审计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77号)规定执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的专项审计报告)必须作为改制重要信息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十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评估减值情况的专项分析,并作为企业改制重要信息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其中,评估减值至零的资产应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市场方式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