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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要搞好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好学校、医院、商店等生活服务设施,搞好绿化美化,真正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工人新村。
  (二)补偿安置政策
  棚户区改造应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安置;异地安置的,应当先建安置住房,后拆迁改造。
  1.单位已分配新住房或有其他住房,棚户区内的私有住房,不予产权调换,只进行货币补偿;已参加房改或单位已分配新住房,在棚户区内租住的公有住房,不予安置;租住公有房屋转租的,不予安置。
  2.住户依附主房搭建的偏房,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原面积予以安置,按同类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住户自建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独立住房(必须是唯一住房),经公示无异议,要求安置住房的,可安置45平方米的最小户型,按同类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
  3.支付不起最小户型全部房价的住房特困户,本人购买的面积部分产权归个人所有;其余部分为公有产权,交纳租金租用,待具备购买能力后,再自愿购买。
  4.棚户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安置廉租住房。
  5.居住在棚户区无本市户口的非煤矿企业职工,不予安置。
  6.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六、扶持政策与建设资金筹集
  (一)扶持政策
  1.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所需新征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新建住宅小区内按规划建设的商业用房占用的土地,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棚户区腾空的土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收益,作为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入。
  2.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经营服务性收费18项(附表1),按低限减半收取。
  3.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项目12项、基金1项(附表2),全部免收。
  4.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全部免收。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以职工个人筹资为主,省、市财政和企业补助,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筹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要包括:
  1.居民产权调换的补交款和购房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购房贷款。
  3.新建住宅小区内商业用房占用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4.改造区腾空的土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归集的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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