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各市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制订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统一指挥棚户区改造工作。煤矿企业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方案,落实建设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要采取煤矿企业自行改造与引进社会资本,引进省内外国有、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煤矿企业也可以按照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组织职工采取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
(二)组织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区发展规划,根据棚户区住房的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报省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备案。
各市发展改革、建设(房地产)、国土等部门要依据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下达。
各建设单位依据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投标。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好棚户区居民调查工作,建设单位要对棚户区居住的住户认真查勘,严格界定产权归属,区分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拆迁改造要依法按程序组织,要实行“人性化动迁”和“阳光回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户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要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让广大矿工搬得高兴,住得满意。
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销售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严格控制供应对象,新建小区的住房只能向被改造棚户区或尚未改造的棚户区住户销售,不得面向社会销售。
五、建设标准与补偿安置政策
(一)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要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规划设计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要有前瞻性。新建小区规划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单体建筑造型美观大方。户型设计要创新理念,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力求在有限的空间内,寻求最高的舒适度。新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以60-70平方米为主,最小户型不小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以满足棚户区不同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供无力出资购买产权的低保职工家庭租住;要建设部分职工公寓,供服务于本单位的单身职工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