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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晋政发〔200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国家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多,部分煤矿职工仍居住在住房条件简陋、基础设施匮乏、居住环境恶劣的棚户区,有的甚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为从根本上改善煤矿职工及家属的居住条件,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对国有重点煤矿集中连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实施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棚户区改造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矿区生态建设相结合,把棚户区改造为新型住宅小区,让煤矿职工及家属住进新楼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要按照改造规划和计划,优先改造破损程度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的棚户区,既要加快改造进度,又要分清轻重缓急,把握好改造的节奏,保持社会稳定。分散的棚户要向城镇集聚,促进城镇化率的提高。
  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政府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扶持政策和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开放的思路,运用市场化机制,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要严格监控成本,严格控制销售对象,限定销售价格,保本微利。
  3.坚持个人出资,企业或政府补助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衔接,安置住房个人合理承担建设费用。同时要考虑低收入居民的实际困难,在基本住房面积标准内企业或政府视情况适当给予补助,保证棚户区群众能够买得起或租得起住房。
  4.坚持节能省地,科技引导的原则。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尽量利用原有土地,腾空的土地不能进行房屋建设的,用于服务矿工生活的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和绿化、美化矿区的绿地建设。要引入住宅规划设计的先进理念,应用住宅建筑的先进技术,改善住宅使用功能;要与推广建筑节能相结合,尽量选用节能环保建筑材料,降低能耗,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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