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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六)各市、县(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把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按期进行《再就业优惠证》年检,规范《再就业优惠证》使用和管理,对涂改享受政策标注和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办理退休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自治区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网上查询制度,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厅报送办证信息,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及时在宁夏劳动就业网站公布,以便查询和监督。我区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区范围内适用。

  (八)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扩大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解决。

  三、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发展劳务产业的政策,坚持以强化培训、提升素质、稳定转移为目标,建立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维护权益“三位一体”的服务机制,不断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竞争力。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收集劳务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处理劳动纠纷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自治区在重点省(市、区)设立面向全区服务的劳务机构,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补助。有关市县在重点输入地设立劳务机构,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补助。引导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做好劳务组织输出输入服务,由当地财政按工作实绩给予一定补贴。各级政府开办的驻外劳务机构,应主动探索市场化运作管理,逐步发展为规范的劳动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

  (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责任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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