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水平;
(三)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在特殊情形下个人账户权益的处理;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企业年金方案通过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一式二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除劳动保障部管辖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企业外,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年金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是否遵循了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年金方案审查意见书》送达企业。提出异议的,由企业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对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企业年金方案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订、续订,按照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缴费和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企业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