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金分配。按照国家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提出实施方案,将任务落实到县、乡、村,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中央国债资金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配套资金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投资计划,资金逐级落实到县。
3.资金使用管理。建立资金监管制度,资金管理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工程招标和料物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报账提款,集中支付。不准挪用资金,不准资金棚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发挥效益。
4.建立工程审计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不能验收。
五、工程验收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长期发挥效益,必须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成井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机井技术规范》(SL255-2000),水量满足需要。
2.水质符合《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二级及二级以上水质要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可放宽到三级。
3.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工取水的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工取水的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保证率(包括水质、水量和方便程度)。20年一遇干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10年一遇干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5.验收资料。工程设计、批复、资金拨付文件、竣工决算、竣工报告、工作总结、水质化验报告、工程管护制度、市、县(市、区)初验报告、当地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请验报告。
6.验收方式。验收采用“听、看、查”的方式进行。由市、县(市、区)逐村验收并向省报请验报告,由省进行抽查验收。
7.验收安排。验收组由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环保局、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组成,分组进行抽查验收。验收时间根据工程进展分阶段安排。
工程完工后,由有关市、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竣工验收材料,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六、工程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