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积极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 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对从事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称,着重考核其创新和转化工作的业绩贡献,论文、著作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以破格晋升职称。
四、拓宽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间人才流动渠道
(十一)鼓励技术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兼薪。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 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到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或以兼职、咨询、顾问、技术合作等形式工作,领取相应报酬。
(十二)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受聘工作。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可根据其能力、贡献和达到的水平,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三)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流动有关工龄计算办法。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且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之日起,视为 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计算以劳动(聘用)合同为准。被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并按规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各类人才进行代理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管理等工作,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审核鉴证手续。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制度健全 、具备管理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逐步授予档案管理职能。
(十五)提供人才招聘和人才派遣服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 和发布招聘信息,举办人才招聘集市、开辟网上人才交流渠道,积极组织他们参与国内和国际人才市场竞争,对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代为选择、招聘和派遣。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人才预测机制”,定期分析人才市场行情,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调整优化人才结构,培养、 吸引和用好人才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