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接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主创办私营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政策。
(五)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需要,大力引进急需适用人才。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 才需求情况。采取省内与省外相结合、综合与专项相结合、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等多 种方式,积极开展人才引进活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的各类人才,凡需办理流动手续的 ,人事部门应积极办理。从省外引进的人才,符合《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 ,由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国外智力和先进技术。收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国外 智力的需求信息,提供国外智力信息,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联系、聘请急需的外国技术和管 理专家。创造条件,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进行考 察,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才交流及项目洽谈活动,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和拓宽联系渠道 ,提高他们的对外交往、科技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培养选拔力度
(七)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采取扶持政策,将其纳入全省继续教育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 开展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素养,提高 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自行组织,也可委托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组织。
(八)重视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选拔人才。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 才纳入专家选拔、表彰奖励范围,与公有制经济组织享有同等政策和权利。在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参加享受政 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选拔,获得 政府性荣誉称号和行政奖励,并享受有关待遇。
(九)加强高层次人才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申请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予以资助,做好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牵线搭桥工作,使更多的 优秀博士毕业生进站从事科研工作,从整体上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对暂不符合设站条件但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和科技、经济实力,发展前景较好的非公有制经 济组织,设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重点提供相关政策和高层次人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