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转工人员办理农转工手续时,男年满41周岁、女年满31周岁的补缴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龄每增加1岁增补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补缴15年。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11%的比例一次性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农转工人员在办理农转工手续时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其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十)农转工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 25年、女满20年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一)农转工人员在办理农转工手续时,男年满31周岁的补缴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年满51周岁前每增加1岁增补1年,最多补缴10年;年满51周岁的补缴1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前每增加1岁增补1年,最多补缴15年。
农转工人员在办理农转工手续时,女年满26周岁的补缴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年满41周岁前每增加1岁增补1年,最多补缴5年;年满41周岁补缴6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前每增加1岁增补1年,最多补缴10年。
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12%的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中9%划入统筹基金、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划入个人帐户。
(十二)农转工人员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最多视同10年缴费年限。
(十三)农转工人员按照本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当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当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四)农转工人员办理农转工手续时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比例(其中9%划入统筹基金、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划入个人帐户)男一次性补缴15年、女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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