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转工人员安置政策
(二)农转工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16号令有关政策执行。
(三)农转工人员以实际办理农转工安置手续之日的年龄计算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农转工人员的安置方式包括征地单位安置和委托其他单位安置(以下统称为单位安置)及自谋职业等。
农转工人员被单位安置的,安置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农转工人员自谋职业的,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及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并办理公证,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正在服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委托人;也可以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并履行了就业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三、超转人员接收政策
(五)超转人员以实际办理接收手续之日的年龄计算需要缴纳的超转人员接收费用。
(六)超转人员由区县政府(区县民政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13号)规定接收,按照148号令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1号)规定标准支付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四、农转工人员社会保险
(七)农转工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在农转工人员办理农转工手续后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八)农转工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农转工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统一规定。
农转工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