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处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局《关于处理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此类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处理完毕,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区县妥善处理此类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148号,以下简称148号令)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1993年市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同时废止。目前本市仍有部分按16号令批准、但至2004年7月1日前仍未办理征地农民户口转非手续且没有安置农转工人员或没有对征地超转人员进行安置的征地项目。为切实维护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妥善处理征地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问题,解决好这些征地项目有关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员确定
(一)农转工人员和超转人员以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确定。
农转工人员是指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至不满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不满49周岁的农转非人员。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转工后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不予农转工安置。
超转人员是指批准征地时男年满59周岁、女年满49周岁和病残不能安排工作的农转非人员。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农转工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公证后,可以按规定办理超转手续,移交民政部门管理,享受超转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