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31日)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法规〔2006〕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5月9日第7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以下简称校验)工作,并负责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机关负责。
第四条 本市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考核、指导等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