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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06〕51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为了贯彻《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状,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以规范和指导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领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健康教育是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中的特殊作用,把我区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关于加强卫生宣传工作的指示》及《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和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体系,健全可持续发展、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构建有利于健康的支持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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