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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6]80号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加快和全面推进所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确保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现就有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在我省近年来发生的劳动争议中,涉及社会保险争议的相当一部分是工伤保险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工伤保险呈上升趋势。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据调查,在我省各类企业从业人员中仅有200多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矿山、危化品生产、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5个高危企业参保人数只有60多万。这与我省现有的建筑施工人员230多万、煤矿企业从业人员30多万以及众多的从事其他有危险工作的人员数量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切实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落实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法定权利。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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