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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对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7、舞厅设置卡拉OK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OK厅的开办条件。
  (二)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卡拉OK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OK包房10间以上(崇明县5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OK包房必须二间以上,且须是紧临的,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10、有包含1000首以上歌曲的合法音像制品;
  11、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2、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包房)清晰,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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