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7、舞厅设置卡拉OK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OK厅的开办条件。
(二)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卡拉OK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OK包房10间以上(崇明县5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OK包房必须二间以上,且须是紧临的,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10、有包含1000首以上歌曲的合法音像制品;
11、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2、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包房)清晰,无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