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对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各区、县文化(广)局:
为规范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举行听证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市文广局举行听证;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
(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举行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将公告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四)听证笔录和听证所涉及到的所有材料应当随审批件一并上报。
二、关于房产证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娱乐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申请人应当向文化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房屋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