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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4.各检验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软件、硬件、网络等的维护工作,并负责数据安全及备份工作。
  5.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则的要求,各检验机构信息化工作将纳入监督检查考核内容。
  6.根据监察和检验系统的要求,各检验机构应修改完善检验原始数据记录表。
  二、监察、检验系统数据联动的有关要求
  (一)数序号内容开始时间


┌──┬──────────┬─────┐
│序号│ 内容        │开始时间 │
├──┼──────────┼─────┤
│ 1 │锅炉        │5月29日  │
├──┼──────────┼─────┤
│ 2 │压力容器      │6月12日  │
├──┼──────────┼─────┤
│ 3 │电梯、起重机械   │6月29日  │
├──┼──────────┼─────┤
│ 4 │游乐设施、厂内车辆 │7月10日  │
└──┴──────────┴─────┘

  (二)数据交换流程
  1.检验上传:检验机构在完成定期检验、安装监检、进口检验、产品监检、相关报告(证书)经审核批准后,设备及检验数据将由数据交换程序自动上传到监察部门。
  2.检验下载:监察机构在办理施工告知、使用登记、修改设备注册代码及使用证号后,相关信息将由数据交换程序自动更新下传到各检验机构。各检验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窗口,检索到告知的设备信息,据此安排安装监检工作任务。可以通过“查看设备信息”模块看到监察机构修改、变更注册代码、使用证号设备的最新信息。
  三、数据交换有关问题说明
  (一)检验责任划分问题
  对于由市特检院进行首检,然后由各相关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设备,由市特检院在首次检验后通过检验系统的检验责任划分工具进行初步划分,再由监察部门进行确认。监察部门认为划分有误的,以监察部门最终划分结果为准。监察部门再将最终划分结果下传至各检验机构,并对检验机构数据库内的信息进行更新。
  (二)检验责任临时变更
  如检验责任单位负责的设备确须由另一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应由承担本次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向管辖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需经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在系统内更改检验责任单位后方可实施检验工作。若下一检验周期检验责任单位想取回检验权,则应由检验责任单位向管辖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请方可取回检验权。
  (三)两个系统数据交换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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