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2006年6月30日前实现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和特种设备检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实施交换,确保两个系统正常运转,实现特种设备监管工作的长效性、动态性及有效性,使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就做好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检验系统数据交换前的准备工作
(一)监察部门
1.各监察部门应在五月底之前完成各类特种设备的数据整理工作,数据整理要求为:
(1)监察系统中的数据应与辖区内的设备数据保持一致;
(2)应通过换发使用证等形式,进一步完善相关数据;
(3)在数据整理中,使用单位名称(全称)、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设备注册代码、设备使用证编号、设备出厂编号、设备单位内部编号等重要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2.根据数据“谁生成、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监察部门必须对所管辖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须指派专人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
3.各监察部门在办理单位行政许可、施工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动态监察信息化业务流程执行,并落实专人负责。
4.各监察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监察信息化系统的相关业务操作,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此将列入监察人员的考核内容。
5.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确定专人负责监察信息化系统的基础技术保障工作,如业务操作指导、系统设置、网络维护、常见问题处理等。
(二)检验机构
1.各检验机构应用数据整理工具(中昊公司提供),以业务部门为主对各自检验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整理,此项工作要在各类设备数据交换之前完成。
2.根据数据“谁生成、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检验机构应对设备检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落实责任人。
3.各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时要真实记录使用单位名称(全称)、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设备注册代码、设备使用证编号、设备出厂编号、设备单位内部编号等重要信息。若发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日期、注册代码、使用证号、使用状态、检验责任单位发生变化,应把相关信息以传真、电话或Email方式告知相应的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