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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五)加强情况报告。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总体情况由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扎口收集掌握,并逐级上报省厅治安总队;对其中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要及时通报各市“打黑办”。专项行动期间,省厅将定期排名通报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把清查收缴的非法危险物品数,查处的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案件及人头数,以及通过清查收缴提供线索查破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数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考核。对宣传发动、清查收缴和集中销毁等环节的有关图片、音像资料,要注意收集掌握并妥善保存。各地行动进展情况请于每月 10日、20日、30日向省厅专报一次,重大部署和重要战果等情况随时报告。6月10日前,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厅。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查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厉打击违反危险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黑火药、烟火药等各类爆炸物品和氰化钠、氰化钾、砒霜、毒鼠强等各类剧毒化学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气枪、火药枪、麻醉枪、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彩弹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邮寄、使用、收购、提供和擅自处置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以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者弩等管制器具。严禁佩戴、销售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
  四、严禁为非法改制、自制枪支弹药或者明显用于非法目的的凶器提供原材料和铸造、焊接等工具设备。
  五、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或者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违禁品交易信息。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一律予以收缴。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七、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或者爆炸可疑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所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危险物品流散社会的,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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