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统计调查方法。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指标,会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建立综合评估体系,认真做好评价指标的数据评估认定工作。要规范地区GDP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地区GDP核算方案,认真实施地区GDP下算一级制度和联审制度,严把数据质量关和发布关。要不断拓宽统计调查领域,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适时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及时准确反映群众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做好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充分利用网络和媒体平台,创新统计产品为广大公众信息咨询服务的方式,改进统计资料发布和查询途径,发挥统计部门经济社会信息的主渠道作用。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提高政府统计机构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水平。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要实现统计联网。要按照标准化、通用化、系统化的要求,尽快建立宏观经济数据库。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实现统计资料网上直报,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四、严格执行
统计法,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一)广泛开展统计普法教育。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做好面向社会、面向统计调查对象的
统计法和统计知识宣传,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法定统计调查、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自觉性。各级行政学院要把
统计法和统计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在工作中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适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的统计执法检查。各部门制定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发布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三)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强化数据质量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