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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市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州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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