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编纂志书
1、第二轮志书编纂要有新高度、新起点。市县两级地方志机构要在认真学习、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形成科学、严谨、操作性,具有地方特色、时代特征的续修志书编纂方案。
2、《太原市志》编纂方案及实施细则形成后,太原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将分批分期对各县(市、区),各委、局、办撰写人员进行续修理论和业务培训。各县(市、区)也应对编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市、县(市、区)志办要在对志书断限内的区域发展历史、地情特点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和实际,制定出第二轮修志篇目,并报上一级地方志机构审批备案。
4、市志各承编单位要在本年度内成立修志机构或明确负责修志的专兼职人员,积极着手资料收集和专卷篇目设计工作,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初稿,并报市地方志办,由分卷对口编辑进行初审;2008年下半年由总编班子进行总纂,形成评审稿,报省地方志办终审。2009年,根据终审意见进行修改、订正、补充、完善。
5、各县(市、区)第二轮志书必须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送审稿,下半年报市地方志办评审;2009年,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订正、补充、完善,达到公开出版标准。
6、2010年,全市第二轮地方志书全部出版发行,第二轮修志工作结束。
(二)审查验收
1、严格第二轮志书三级审稿制度。《太原市志》各分卷由各承编单位自审(初审),市地方志办复审,总纂后上报省地方志办终审;各县(市、区)志各分卷由各承编单位自审(初审),县(市、区)志办复审,市地方志办终审。
2、市、县(市、区)各级专业志、部门志、特色志由同级地方志办审查验收。乡镇志、街道志、村志、由县(市)区地方志办审查验收。
3、涉及保密、统战、民族、宗教、涉外等内容的,市志各卷总纂后由市地方志办报市相关部门审查;县(市、区)志初审时送同级相关部门审查。
4、初审、复审须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审查验收意见。
(三)印刷出版
1、审查验收和修订后的《太原市志》(1978年-2005年)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方志办统一安排印刷出版,并制作电子版。
2、审查验收和修订后的县(市、区)志(含电子版)报同级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批准,方可出版印刷。出版后向市级修志机构报送样书(含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