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等报告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
  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对于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淄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市矿山、危化品企业众多,事故隐患多,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工作尤其重要。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实这项工作。
  二、落实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由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主管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或系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最多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随着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深入进行,要随时跟踪报告有关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上报。为提高时效,一般也可经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不得干预和限制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对由于漏报、迟报、虚报、瞒报、不报和不准确报告重大突发事件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以及造成后果的,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有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也要早分析、早预测、早发现,并及早向市政府报告。未经市政府同意,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外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