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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5日)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函[2006]131号)


  经研究,决定对《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原《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是11月第一个星期日。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和珠算五级等级考试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现修改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是9月第一个星期日。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和珠算五级等级考试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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