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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桃江县卫生局有关《卫生许可证》发放与复核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桃江县卫生局有关《卫生许可证》发放与复核问题的批复
(湘卫函[2006]58号)


桃江县卫生局:

  你局《关于<卫生许可证>发放与复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卫生许可证》审批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将于2006年6月1日实施的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卫生许可证》审批过程中,通常采用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模式,此模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以降低危害风险和行政风险。你局可以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量化分级指南》,对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实施量化评分,将量化评分审查结果作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判定的依据,包括面积不到100平方米的餐馆、商店的量化评分审查,评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个体户投资规模小、经营周期短、流动性大、经营主变更快的乡村级餐饮、小型店可以按照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经审批合格发放《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三、“每年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卫生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执法监督人员,每年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机关许可的食品卫生事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不要求《卫生许可证》须每年复核一次(年审)。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都没有作出要对《卫生许可证》每年要复核一次的规定。

  此复。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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