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服务。与乡镇司法所或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为所辖区域内的老年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管理机制
根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社会福利中心为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乡镇政府管理的福利机构。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为社会福利中心提供必要的设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运行中所需的取暖、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等费用。
社会福利中心要根据需要配备3-5名工作人员。可以从乡镇机构改革富余人员或县(市、区)民政部门中挑选,也可以采取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选聘年富力强、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和现代管理理念的人员。
社会福利中心的服务人员可根据入住老人数量和服务需要配备。结合政府开发公益岗位,选择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人员从事护理服务工作,按照岗位职责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资金渠道
社会福利中心改造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通过政府投入、政策减免、社会捐助、社会福利中心自筹等渠道解决。
政策减免。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民发〔2001〕11号)要求,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减免建设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政府投入。包括省里补助一部分,地方各级政府安排一部分。
社会捐助。各地可从社会募集和捐赠款中解决一部分。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以多种形式进行专项捐助。
单位自筹。新建社会福利中心要充分利用原有敬老院的资产,通过置换、出售等方式筹集到的资金要全部用于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乡镇合并后撤销的敬老院资产要实现资源整合,统一用于社会福利中心建设。
社会福利中心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资金,要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要建立五保对象数量和经费联动的增长机制,保证所有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及时入住社会福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