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一)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个床位补助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和设区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对已经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进行补助及补助标准,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养老福利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二)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50元,其余资金从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三)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的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补贴从2006年1月开始执行。
八、加强领导和监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老龄工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形成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合力。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切实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对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经组织评审,由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