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网络体系,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充分运用数字福建政务网,利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网”加快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快起草《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转执行。
(十二)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省工商局、公安厅、质监局配合,进一步推进印刷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展诚信印刷企业建设,开展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包装印刷企业的监管力度,取缔无证照印刷复制窝点,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违法活动,防范非法印刷活动和大案要案的发生。
(十三)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编办、省法制办及有关市、县政府负责,选择1-2个试点市、县制定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并由试点市、县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各级承担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50号)要求,加强执法联动,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能力和水平。
(十四)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及须制定出台的省政府规章下达工作。
(十五)由省监察厅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的行政监察工作,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而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由省食安办负责,省食安委有关委员单位配合,研究制定《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报省政府批转执行。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评价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七)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与监督,加强综合执法,杜绝出现重大事故。各市、县人民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报省食安办备案。
(十八)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2005]21号)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市、县机构改革的部署,组建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承担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尚未成立的过渡期内,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可先由现有的治理“餐桌污染”联席办承担,以保持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