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保护
(一)噪声污染单位的防治设施应保证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产生的噪声符合规定标准。
(二)禁止使用音响设备招揽顾客、宣传商品。
(三)歌厅、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排放的噪声须符合国家标准,夜间营业不得超过凌晨2时。
(四)造成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除工程抢修和抢险外,未经批准不得于22时至次日6时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施工作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五)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每日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7时,禁止使用电锯、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从事室内装修。
(六)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以及开展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区环境噪声标准。
(七)摩托车于22时至次日7时进出内街、小巷应熄火推行。
(八)辖区内饮食店档全部实现“油改气”,安装油烟和异味净化装置,并通过专用烟囱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按照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原则设定;油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九)酒店、食肆和饭堂污水排入污水管道的,应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城市排污管阀进水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十)无污水、废气及其他污染物、危险品乱倾倒、乱堆放现象;禁止在辖区内燃烧塑料、橡胶、皮革、布碎、垃圾、落叶及其他产生烟尘、有害气体、臭气的废品。
五、市政管理
(一)道路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给水、排水、排污管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渗,雨后积水及时排除,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箱盖保持齐备、完好。
(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亮灯率达95%以上。
(三)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保持整洁,无损坏、污迹、丢失,功能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四)无擅自占用、开挖、拆除、迁移或改动市政设施及在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它设施的现象;开挖车行道、人行道及内街道路,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现场悬挂道路开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