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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组织自评。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本街道的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工作。

  市、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抓好落实。

  四、工作步骤

  (一)统一认识,广泛宣传发动。

  市、区统一认识,广泛宣传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的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等,调动广大市民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组织策划,制订实施方案。

  各区按照市的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开展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方案,确保工作落实。

  (三)周密安排,全力推进实施。

  1.2006年,全市30%以上的社区达到《广州市社区环境管理标准》。

  2.2007年,全市75%以上的社区达到《广州市社区环境管理标准》。

  3.2008年,基本完成社区环境整治任务。

  (四)明确要求,落实层级责任。

  至2006年底和2007年底,凡达标(符合《广州市社区环境管理标准》)社区不足30%和75%的街道,当年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街道主任和其他责任人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凡达标社区不足30%和75%的区,当年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区长和其他责任人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

  (五)检查考评,严格验收标准。

  通过开展活动,认为已达到环境管理标准的由所在社区、街道、区逐级向市城管办申请验收。市城管办收到验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可直接组织检查考评和验收,或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区组织检查考评和验收,区将验收结果和情况材料送市城管办查核。通过验收达到环境管理标准的小区、社区、街道,分别发给证书、牌匾。

  (六)完善机制,实施长效管理。

  达标小区、社区、街道和区要加强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巩固创建成果,使城市环境长期处于达标的良好状态。

  五、资金筹集

  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所需资金,按照市、区共建的原则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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