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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其处置方式是否符合上款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四、检查方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逐级进行。具体可采用实地检查与听取汇报、走访调查与查阅卷宗等多种方法,使此次执法检查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五、职责划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具体执法检查工作。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省部直和三级医疗机构执法检查,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检查和督导工作。

  (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州所属和二级医疗机构执法检查以及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督查。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农村乡镇卫生院的执法检查。

  六、检查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自查整改阶段:5月中旬至6月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贯彻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组织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报告报省卫生厅。

  组织检查阶段:6月上旬至6月下旬,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开展执法检查,并至少对2~3个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2~5个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州要将检查情况于2006年7月1日前报省卫生厅。

  全省检查督导阶段:7月初,省卫生厅组织督导组,在各市州执法检查总结的基础上抽取部份市州开展督导检查,并将全省检查督导情况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站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确保医疗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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