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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具体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废物执法监督情况

  重点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措施的监督检查情况和频次,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检查的具体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包括执法程序、证据收集、法律文书制作、法律适用。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纠正执法错误等。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1、制度建设:重点检查建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安全制度、安全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经常性培训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2、分类收集:重点检查是否按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执行分类收集,是否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

  3、临时贮存:重点检查是否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机构临时贮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4、分层管理:

  (1)已有合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的地区,医疗机构除重点检查是否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安全贮藏、集中处置外,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进行毁形消毒,如没有毁形消毒,是否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是否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交集中处置。

  (2)尚未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的地区重点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否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理;可以采用高温热处理技术作为过渡性处置办法的,设施选址是否远离住宅和耕地,并在设施周围设置避免畜禽和无关人员接近的防护设施;不能采取高温热处理技术处置的医疗废物,消毒后是否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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