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育界:在世界和全国比赛中获得冠、亚军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七、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先进人物;
八、宗教界的著名人士;
九、著名的民间艺(匠)人;
十、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
十一、华侨和海外华裔中的著名人士;长期在我市活动过的有重要影响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人;
十二、市档案馆认定需要建立名人档案的人士。
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及社会交往的材料,如文章、日记、信函、音像、实物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论文、著作、研究成果、诗词、书画、奖品等;
四、社会对名人的研究、评价的材料,如对名人的评介、纪念、回忆的文章、著作等;
五、反映名人身份、资历、权属的材料,如各类证书、委任状、谱牒等;
六、名人或有关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
七、名人收藏的反映南宁历史的图书、资料、文物、字画及其他收藏品;
八、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名人物品。
第七条 名人档案收集方法: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单位和个人依法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市档案馆捐赠、出售、寄存:
(一)捐赠。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名人档案时,市档案馆向捐赠人颁发“名人档案收藏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二)出售。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时,市档案馆与出售人签订征购协议,支付征购款,并向其颁发“名人档案收藏荣誉证书”;
(三)寄存。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市档案馆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发给寄存证书。
第八条 凡向市档案馆捐赠和由市档案馆征购的档案材料归国家所有。凡向市档案馆寄存的档案材料,归寄存人所有,市档案馆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寄存费。
第九条 市档案馆应与移交人(单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一式两份清单,市档案馆与移交人(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