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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南宁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我市社会各界名人从事的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我市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由市档案馆负责。市档案馆内设名人档案库,永久保存全市名人档案。

  第四条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
  一、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四、组织名人档案的展览;
  五、提供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六、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七、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名人档案征集对象:
  历代南宁籍(包括在国外、市外的南宁籍)或曾在南宁工作一年以上的非南宁籍的名人。具体征集范围:
  一、政界:担任过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党政干部及其他著名政治家;
  二、军界: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师级以上(含师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实业家、金融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和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卫生界: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的专家、学者、作家、艺术家、编辑、记者、教师、医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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