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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9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来,部分地区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遇到了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退税问题,反映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将货物全部直接出口,其已退税款的应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03号)的精神,现通知如下: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五年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为便于管理,对本通知下发后凡属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设备退税,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所需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一律暂不退税,待监管期满后,确认其“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再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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