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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专户”,负责为奖励对象免费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并发放个人储蓄存折。存折由奖励对象个人保存、设置密码、自由支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支取。

  (二)财政部门的奖励费专项资金到位后,金融代发机构要按照奖励费发放花名册,在于5月20日和9月20日前把奖励费足额拨付到每个对象的个人储蓄帐户上。

  (三)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打印出奖励费发放对帐单,交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存档。

  第十条 监察部门职责

  监察机关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的其它未尽事宜及具体问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发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随工资逐月发放。

  (二)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奖励资金采用以下办法:

  工作单位都在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双方单位加以落实。

  双方工作单位不属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奖励对象(女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女方单位和男方单位发出通知,并向男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三)计划生育奖励费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当地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终止和追缴。

  凡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光荣证》,并填写《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终止、追缴奖励费登记表》,每月汇总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停止发放奖励费、追缴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并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奖励费专户。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奖励费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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