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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2006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部分调整优惠政策
  为充分体现招生考试政策、规定的导向作用,根据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考生优惠加分的决定,我省2006年对考生优惠加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即对符合体育加分条件的考生由原15分改为加10分;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改为加10分。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3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3〕7号)、《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4〕6号)、《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5〕3号)规定,凡参加上述竞赛项目,获一等奖者改为加10分。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6〕3号)规定,从2006年起初中阶段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获奖者不与中考加分挂钩。
  八、建立全省高中阶段学校诚信办学信息公示制度
  1.为了让广大考生能方便、及时地了解我省高中阶段学校的真实办学情况和招生信息,引导考生作出正确的选择,2006年我省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在省教育厅网站江西教育网(http://www.jxedu.gov.cn)上公示办学和招生有关信息。
  2.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在校门口显著位置设立统一规格的用不锈钢制作的诚信办学公示牌,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群众监督。
  九、严格执行《江西省中招工作八不准》,建立、健全、完善监督体系
  1.不准在报名、考试、评卷、登分、统分、建档和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
  2.不准怂勇、指使考生冒名顶替参加文化统一考试和专业考试;
  3.不准接受和索取考生及家长的钱物和宴请;
  4.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任何个人不准擅自特批和擅自办理特批录取;
  5.不准损资、赠物、赞助与录取学生挂钩;
  6.不准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随意超计划招生;
  7.不准借招生之机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8.不准在办理录取手续时,利用工作之便,拖延、刁难招生学校和考生以及在招生录取的各类表格上弄虚作假。
  各地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督查机制,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条例。坚决制止和杜绝不顾考生切身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隐患的各种违规招生现象,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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