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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有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

  8.工程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工程合同纠纷作出公证的评判。对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要及时向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工程监理单位,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任务,并给予相应处罚。

  9.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当发生拖欠工程款时,应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工程款;对恶意拖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限制其预售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查封企业账户,冻结资产,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10.建设双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工程价款的结算监督管理;审计机关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各部门要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防止因拖延工程结算产生拖欠工程款。

  建设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结算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大中型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一般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项目业主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约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业主已认可。审计机关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11.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办理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证明,对未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以及剩余合同尾款要签订还款计划,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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