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鼓励市场开办单位开展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做好扶持工作。
  1.凡实施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深圳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基本标准》、《深圳市农副产品超市建设标准》组织审查验收,对符合验收标准的,给予补助。其中,对改造为农副产品超市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对改造为符合改造升级标准的农贸市场,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补助经费由所在区财政承担。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政策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2.对符合规划要求,但没有办理用地和建设报批手续的市场,限期补办有关报批手续。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处。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国土房产和建设部门负责落实。
  3.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完成后,应优先照顾原市场经营者中的深圳市户籍人员。这些人员如愿意到改造后的新市场应聘或承租经营店档,凡符合招聘或招商条件的,新的市场开办单位应予聘用或予以承租。原市场经营者中未被新超市聘用,也未能承租新店档的深圳市户籍人员,由市、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此项工作由市、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4.鼓励市场开办企业在完成市场改造升级后,以招租、合股、合作等形式引进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商业企业入场经营,发挥大型企业的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提高市场经营服务整体水平,逐步提高市场中肉类、豆制品等重点品种的品牌商品占有率。此项工作由市贸工、工商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为市场改造升级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1.对改造升级后的市场周边乱摆卖现象进行不间断、地毯式的清查,在市场供应的区域内杜绝乱摆卖现象。
  2.配合市场改造升级,完善市场周边道路、绿化、照明、公厕、垃圾站等公用配套设施建设。
  3.农贸市场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实施标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上述第一、二项工作由市、区城管部门负责落实或督促市、区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部门以及小区建设单位按要求予以落实,第三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监督落实。
  (四)加快推进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批发经营、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农副产品流通水平。
  1.按照现代商贸流通规律的要求,推进批发市场流通模式改革。采取有力措施,改变目前批发市场在流通、经营方面的落后状况。按照“统一进口,统一出口”的组织原则,淘汰零散的小型批发市场,规范和改造现有大型批发市场,改变目前批发市场规模小、个体分散经营的旧模式,建立能有效覆盖全市农副产品超市和农贸市场的统一批发经营和物流配送体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