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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全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的分期指导目标是:
  1.2006年度,特区内完成30%,特区外完成15%;
  2.2007年度,特区内完成40%,特区外完成20%;
  3.2008年度,特区内完成30%,特区外完成30%;
  4.2009年度,特区内进行巩固完善,特区外完成20%;
  5.2010年度,特区外完成最后15%,特区内外全面完成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
  以上比例均以本实施意见实施前的各区农贸市场数为基数计算。
  四、组织领导
  建立全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卓钦锐副市长任召集人,各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贸工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农林渔业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城管局、公安局、建设局、质监局、卫生局、环保局、法制办、房屋租赁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落实本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
  五、任务及分工
  (一)做好规划指导工作。
  1.今后新开办的农贸市场一律按有关改造升级标准设立为农副产品超市或符合改造升级标准的农贸市场,必须符合我市有关商业网点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
  2.实施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必须是永久性建筑结构的市场。对于符合规划要求,但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不全的永久性市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等部门实施规划认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场,国土房产部门要加强督促引导,按照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长期规划要求,但一定服务区域范围内未建成或暂无法另建农贸市场,且对近期相关规划没有影响,建筑质量和环境状况较好的永久性市场,规划部门办理临时规划手续,国土部门予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于各区人民政府或规划部门认定应当立即拆除的市场,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取缔和拆除。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过程的跟踪监督,做好消防审验把关。实施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规划、用地和消防审验手续予以优先办理。
  3.加强后续监管。对改造升级后的农贸市场,要加大规划监管力度,依法及时查处擅自变更市场规划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工作由市规划、国土房产、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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