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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东方市自来水价格问题的批复(2006)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东方市自来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2006年4月30日 琼发改价格[2006]606号)


东方市物价局:
  报来《东方市物价局关于自来水调价问题的请示》(东价字)[2006]1号)收悉。 根据水价改革的精神,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你市自来水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来水价格(以吨为计量单位)调整为:生活用水由原来1.10元提高到1.4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由原来1.80元提高到2.00元,工业用水由原来1.10元提高到1.30元。基建用水不再单列类别,归入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
  原则上同意粤海铁路机辆事务部东方水电车间综合用水价格由原来1.20元提高到1.40元。
  二、自来水价格的调整,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水价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妥善化解、疏导价格矛盾,以确保水价调整的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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