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省财政部门、省物价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后,应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缴费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省物价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审批或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局面决定。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或审核上报收费项目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批或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书面决定以公文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审批收费项目的依据、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票据、收费性质、资金管理、解缴方式、监督检查等。对不予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规定的程序,对拟审批的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以公文形式征求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收入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非[2004]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应当通过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