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公共事业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财政部门、省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在审之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应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同意。凡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通过本系统或行业的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证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注册、登记等管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无权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中央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中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法律法规中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明确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其征收管理办法应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明确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其征收管理办法应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到第十一条规定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