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年4月11日 川财综[2006]13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跃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