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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

  49、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50、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51、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制度。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52、实施政府技术研发项目订购制度。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经论证列入政府科技计划,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订购,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53、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五)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54、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依据国家制定的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确定能够引进的重大装备和关键技术。凡由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政府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项目评估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55、大力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制定政策,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的企业给予支持。

  56、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联合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在政府投资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科技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57、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58、鼓励引导企业创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重点扶持重要标准研究项目,对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设北京市标准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标准化研究,吸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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