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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

  39、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60%的,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二)落实税收政策

  40、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1、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42、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或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争取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

  43、落实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三)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44、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重点支持自主创新。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政府利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对国家和市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45、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46、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设立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47、推进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北京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四)实施政府采购

  48、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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