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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在本意见实施后,期间发生兼并重组转让的,不允许进行车辆指标有价转让,对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转让费用未摊销部分不得溢价转让。
  (四)指导确定承包金标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市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办发81号文件要求,会同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制定本市出租汽车承包金指导意见,并指导行业协会提出承包金标准,承包金标准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应按照劳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运输管理部门重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福利费等费用,并将有关费用缴纳、支出情况等向驾驶员公开。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改革保证金制度,禁止转嫁经营风险。依据国办发81号文件规定,市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查处出租汽车企业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加强对行业自律组织设定的车辆安全保证金行为的监管。车辆安全保证金作为运营车辆发生损毁、丢失等安全事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专项保证费用,由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和驾驶员协商确定。行业自律组织必须规范车辆安全保证金的支取范围和支付程序,专款专用。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安全保证金余额连同银行利息一并还给驾驶员。如企业与驾驶员发生争议,由行业自律组织协调解决。
  (六)加强价格管理,建立油价租价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成本收入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出租汽车租价调整方案,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适时进行调整。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运营成本等情况,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消化,建立油价租价联动调整机制。
  (七)开展迎奥运素质工程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市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迎奥运素质工程建设方案,将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加强培训、强化考核等措施,加强安全服务监管和行业文明建设,力争到2007年底使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在车容车貌、仪容仪表、安全运营、服务质量、文明水平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达到全国同行业一流水平,为奥运会提供优质服务。
  (八)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出租汽车IC卡使用管理办法,推广使用市政交通一卡通,规范计价器IC卡的使用和管理,统一采集和处理IC卡数据。企业和驾驶员必须正确使用IC卡,规范驾驶员劳动工作时间,提高运营数据采集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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