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明确出租汽车定位,建立出租汽车总量调控机制。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是满足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群体日常出行需求和一般群众特殊出行需求以及为重大国务活动和外事活动提供运输服务保障的重要交通工具。
根据国办发81号文件、建设部及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该规划应以里程利用率和运营环境等作为确定本市出租汽车总量的主要参数。在出租汽车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70%时,实施增加总量政策;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为50%至70%时,实施维持总量政策;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50%时,实施削减总量政策。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出租汽车总量评价标准及调控办法,对执行行业发展规划和总量规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需要增加和削减出租汽车总量时,由市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特许经营,实现进退有序。依据《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实施和监管办法由市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对出租汽车车辆指标实行无偿、有期配置。特许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期满可以申请延续,但不得转让。
在本意见实施前,对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由市运输管理部门采取认定方式实施特许经营。在本意见实施后,需要新增出租汽车的,以规范经营、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通过招投标配置。
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者与市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按协议确定的车辆数量、期限和服务承诺开展经营活动。市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者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管考核,并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责令整改并暂停办理日常运营手续;对整改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收回部分或全部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指标。
(三)鼓励规模经营,规范兼并重组。坚持完善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鼓励企业重组兼并,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增强抗御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兼并重组企业须符合本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经济技术条件,信用考核良好,有能力妥善安置被兼并重组方的驾驶员。兼并重组需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办理经营许可或特许经营手续后,履行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营运车辆过户、治安管理等手续。兼并重组各方应妥善安置被兼并重组企业的驾驶员,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依法承担原企业合同的权利义务,与驾驶员变更劳动合同。凡因侵犯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不稳定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有偿转让。对在兼并重组中发生有偿转让和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依法取消其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资格。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在本人从事运营的同时,可聘请1名驾驶员辅助运营。本人不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条件或不能直接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必须办理歇业手续。对在本意见实施前经批准重组兼并的企业,在重组兼并中发生的原运营指标费用,其未摊销部分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继续按规定进行摊销,但不得增值。摊销期限最长为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