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条 由本机关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制定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30小时,各单位理论中心组学法要做好专门的记录。本机关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各单位理论中心组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各单位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坚持法制培训制度。由本机关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度分期分批组织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第七条 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由本机关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度举办4次适合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第八条 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一篇学法用法方面的调研文章或心得体会。
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以备检查、考核。
第九条 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第十条 不定期专题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全市文化(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一条 由本机关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学法用法考试工作。依据不同情况考试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布置作业、提交调研文章、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